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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组织未成年人体育比赛_2021年社区未成年文体活动方案

tamoadmin 2024-08-03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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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4.科普丨详解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5.wca魔方比赛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去吗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

社区组织未成年人体育比赛_2021年社区未成年文体活动方案

家庭保护、司法保护、学习保护、社会保护四种

一,未成年人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院和地方各级人民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卖*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三,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四,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

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六,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如下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

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2.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

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

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5.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6.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社区活动方案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社区活动方案 篇1

 亲子活动主要是亲缘关系为主要维系基础,以孩子跟家长的互动游戏为核心内容,全方位开发孩子的多种能力,帮助孩子们初步完成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渡的一种活动。孩子的早期教育尤为重要,要对孩子进行智力开发和情商的培养。为了推动计生早教育,做好优生优育宣传工作,帮助家长进一步学习亲子游戏的方式、方法,我系决定开展亲子运动会来为孩子们带来一份美好的回忆。

 一、活动主题 :大手牵小手,你我共成长--快乐家庭日

 二、活动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三、活动场地: 某大型商场或儿童游乐场

 四、活动目标:

 通过孩子和家长的游戏,增加孩子的体质,增进家长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发展孩子动作的协调性和灵活性。让孩子们体验活动带来的乐趣。

 五、活动准备

 1、确定活动时间、场地,布置好活动场地,对开幕式场地进行安排。

 2、做好领导邀请函,通知家长到场时间。

 3、做好活动前的宣传工作。

 4、设置奖品。

 5、活动前动员准备会议,确定相关工作人员。

 六、活动主要流程

 社区成员入场。xx苏主任等领导致词。主持人宣布活动注意事项并介绍游戏名称。每个家庭分别上台进行一分钟的自我介绍,并给予每个家庭奖励一包糖等小礼品。游戏开始。

 (1)踩气球

 (2)乒乓球拍托球快步走

 (3)套圈圈

 (4)运球

 (5)贴鼻子

 (6)跳圈圈

 (7)拼图

 (六)为孩子和家长颁奖

 (七)主持人致词,活动结束

社区活动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秉承“三社互动”理念,按照《xxxx市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管理办法》(xxx民发〔xxxx〕xxxx号)要求,支持和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现就做好xxxx年社区公益创投活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项目范围

 xxxx年度支持社区公益创投项目主要包括助老及青少年服务、特殊对象服务(含帮困、助残)、社区融合及居民参与以及其他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类。已纳入xxxx市民政局xxxx年xxxx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项目和社会工作服务资助项目,不再纳入此次资助范围。

  二、实施主体

 主管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牵头组织。

 承办单位为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负责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组织实施以及公益创投项目的初评、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

 协办单位为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负责组织动员本区域内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指导落实具体公益创投项目,帮助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参评,协助做好项目日常监督工作。

 实施单位为确定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负责及时实施公益创投项目,报送项目实施进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合作,并会同登记社会组织共同申报公益创投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一般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近两年年检合格,单位和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

 (二)有实施项目所需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每个项目原则上在一个区(市)县范围内实施。

  四、项目管理

 xxxx年社区公益创投活动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申报。

 (一)项目申报。各社会组织准备好申报材料后,于xxxx年2月18前将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发送到市民政局(邮箱地址:xxxxxx);市民政局按有关程序明确承办单位后,各项目申报社会组织应按承办单位要求及时对申报书进行完善,向承办单位报送正式申报材料一式六份,A4纸双面打印,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申报项目须为xxxx年实施项目,项目周期一般不低于6个月且不超过1年。

 每个登记组织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不包括会同备案组织合作项目)。每个备案组织只能申报1个项目。

 鼓励以街道(乡镇)或村(社区)为单位成立枢纽型社会组织,专门带动和支持备案组织参与社区公益创投活动。

 (二)项目评审。承办单位于xxxx年3月中旬前对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资质、服务内容等情况进行初审;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确定拟定支持项目及资助金额建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报请市民政局讨论研究决定最终资助方案后,向社会公告资助方案。

 备案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其合作登记组织项目负责人共同参与项目评审会。

 20xx年实施效果较好的社区公益创投活动项目,在xxxx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可以根据评审意见继续给予支持。

 (三)项目监督。承办单位要加强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以及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评估。xxxx年项目评估实施中期评估和结项评估2次。中期评估在第三季度进行,结项评估在20xx年1月份进行。评估取自查评估与第三方实地评估相结合。承办单位要把认定为服务对象满意、组织运行良好,且有推广意义的项目,作为优秀公益创投项目,向市民政局推荐;市民政局将对确认的示范项目和优秀项目向社会公布,并进行集中宣传。为保障项目规范推进,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单位适时对xxxx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社区活动方案 篇3

20xx年6月6日是第20个全国爱眼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关注眼健康,预防糖尿病致盲”。

 糖尿病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慢性疾病。糖尿病眼部并发症如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会严重损害视力健康,是目前主要的致盲原因之一。

 为加强健康宣教,特制订一下方案:

 一、活动主题:“关注眼健康,预防糖尿病致盲”

 二、活动时间:20xx年6月6日 8:30—10:00

 三、活动地点:北安河村委会大厅

 四、活动内容:

 1.悬挂全国爱眼日主题横幅:“提高烟草税”

 2.开展免费眼病检查义诊咨询活动。

 3.现场发放宣传材料。

 五、分工

 1、拟定通知:发放到门诊部及健康教育小组,并在宣传地点悬挂横幅(朱聃婧负责)

 2、组织本中心4名医务人员参加此次活动(张影负责)

 3、宣传材料准备(朱聃婧负责)

 4、组织、协调、现场指挥(戴洪芳负责)

 六、经费预算

社区活动方案 篇4

 *月**日,是中国传统的节日--七夕情人节。传说农历7月7是牛郎、织女一年一度鹊桥相会的日子。近些年来,七夕情人节已成为青年男女追崇时尚、表达爱意的一个特殊节日。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生活与工作的压力也与日俱增,以至于许多人虽然工作稳定,事业有成,但由于自身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仍然过着"自由而寂寞"的单身生活。为给青年男女搭建沟通交流、相识相爱的平台,助推"幸福宜居新来西"的建设进程,办事处拟在七夕节前夕,举办"爱在七夕"相亲联谊会活动,特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活动宗旨: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组织原则, 通过自由和浪漫的活动形式,为青年男女择偶和选择爱情搭建平台。

 二、活动主题:"七夕寻梦缘,爱在沙岭河"

 三、活动时间:

 四、活动地点:***********

 五、参与对象:

 在莱西市内工作和生活,年满20周岁,热爱生活、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正确的婚恋观、职业相对稳定的青年男女均可报名。

 六、报名要求:

 (1)每个参加相亲大会的人需提供2张2寸免冠彩照,并填写报名表。

 (2)报名者需提供个人、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张。

 (3)取近到各社区居委会办公室报名,再汇总到居管办的报名方式。

 七、相亲大会活动日程:

 1、主持人介绍活动形式、内容及参加人员活动区域划分。

 2、水集街道XXX致辞。

 3、文艺演出。

 4、猜谜者到谜语区参与有奖、交友、设兑奖区。

 5、公园西侧设相亲长廊。参与者可通过逛长廊方式,查阅信息,寻找意中人。

 6、请相亲成功者上台发表爱情感言。

 7、相亲成功者共同放飞爱心气球。

社区活动方案 篇5

 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纲要》,切实落实原国家体委、教

 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央文明办等7家单位《关于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的通知》精神,达到满足社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日常生活需求,改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身体质量、促进社区环境舒适化,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我社区拟在社区范围内开展企事业单位趣味运动会活动。

 一、背景分析

 绿源社区位于库尔勒市西部,辖区总面积8.7平方公里,共计

 1129户,总人口3456人,其中常住人口2132人,流动人口1324人。社区内有居委会7个,驻有教育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网点100多个。社区公共健身场所6处,健身器材27件,分布在各小区中。辖区单位运动场所统计有:运动场一个,篮球场六个,乒乓球场一个。

 目前绿源社区体育发展现状是老年人健身设施缺,中年人运动时

 间缺,年轻人和小孩健身热情缺,社区体育活动经费少。同时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区沟通较少,未能充分调动单位和积极性。

 经调查社区居民普遍对健身充满极大热情,其中老年人反响最为

 强烈。受到物质条件和其他因素制约,社区虽成立多个健身活动队,

 但都是自我管理,社区拨出的经费较少,活动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社区内人员因工作和生活压力,出现家庭不和、邻里不和等情况,生活处在亚健康状态,需要运动健身来调节,以保障自身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目标

 以健身为目的,让社区内居民广泛参与健身运动,加强社区内单位沟通和友谊,树立起带头模范作用,以推动社区体育运动全面开展。

 三、活动主题宣传口号

 “每天锻炼一小时 幸福生活一辈子”

 四、活动宣传

 1、与社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沟通,听取建议要求,协商人员和时间,争取得到各单位的支持。

 2、利用各单位及各小区内的宣传板进行宣传,发动物业管理机构、楼长、单元长等在空闲之余加强宣传,同时也号召广大社区公民观看本次趣味运动会。

 3、动员社区党员参与活动设计和宣传,集思广益,博纳众长,发挥党支部先锋带头作用。

 4、自制宣传单,社区工作人员下社区宣传。注重了解社区内各年龄段,各职业类型的人员思想动态和健身需求,为今后开展体育建设打下基础。

 五、活动时间:

 本次趣味运动会活动时间初步拟定为:20xx年2月18日(星期

 六)上午10:00——12:00

 六、经费预算

 本着节约、低碳的原则,经费自筹。

 宣传费用:1、横幅*2——60元

 2、手写海报*10——30元

 活动费用:1、奖状*3——30元

 2、奖品(记事本+签字笔)*30——300元

 总计:420元

 七、活动筹备步骤

 1、绿源社区从社区干部中抽调干部3名,工作人员5名成立社

 区活动组织领导小组,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任真担任组长。

 2、社区体育组织小组初步拟定趣味运动会活动方案,由组长与

 各单位沟通协商。

 3、向团结街道办事处提交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

 4、邀请各单位负责人在社区会议室商讨事项:(1)活动场地使用

 华山中学体育场。(2)活动所需器材由社区负责协调解决,最好借辖区学校单位器材。(3)每个单位每个项目都必须有参赛人员参加,规则自定。(4)比赛裁判邀请社区内已退休的体育教师担任或学校体育

 教师。(5)社区负责组织安排人员布置场地,提供座椅及必要设施。

 (6)此次经费由社区承担。

 5、将会议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6、正式开始运动会准备工作,督促各单位组织实施,联系活动宣传品及奖品等事项准备。给各单位下发活动实施方案。

 7、活动前两天召开社区会议,动员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到运动会场布置场地。

 8、2月18日运动会正式开始

 9、活动结束后,组织社区人员清理场地。

 10、2月20日,总结此次活动经验,撰写汇总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上交街道办事处留档,一份留作社区工作档案。

 库尔勒市绿源社区

 20xx年2月8日

社区活动方案 篇6

 活动一: 宝贝会说话

 活动目标:宝宝在教师的引导下大声说出自己的名字。 活动准备:一个简单的小舞台;若干小贴花。

 活动过程:1、教师边摇铃鼓边唱《坐下歌》。

 2、听到老师的歌声,家长和宝宝一起坐下来。在教师的对面,呈半圆形。

 3、教师用亲切的口吻向家长和宝宝做自我介绍。

 4、鼓励宝宝来自己介绍自己,并能说出是和谁 一起来的。

 活动二: 艺术活动---好吃的水果

 活动目标:1、帮助幼儿认识“红、黄、绿”三种颜色。

 2、学习涂色的正确方法,培养幼儿对绘画活动 的兴趣。

 活动准备:人手一份红、黄、绿的油画棒;作业纸;色卡等。

 活动过程:1、教师向家长介绍活动目标及要求。

 2、帮助宝宝认识红、黄、绿三种颜色。

 3、教师演示讲解正确的涂色方法。

 4、幼儿尝试涂色,家长帮助指导。

 5、互相参观、欣赏。

 活动五: 亲子游戏---倒蹬自行车

 活动目标:练习腰部和腿部力量,培养孩子动作的协调性。

 活动过程:1、家长和孩子坐在地垫上,抬起腿让双方脚心相贴,然后一前一后地蹬腿,像骑自行车一样。

 2、一边蹬一边念儿歌:“丁零零,丁零零 ,骑 着车儿上北京,北京有个天安门,天安门上 挂红灯。 红灯亮,照四方,大家心里暖洋洋。 活动结束:

 教师面带微笑地蹲下身体亲切地与宝宝“再见”,鼓励宝宝下次再来,提醒家长到户外自由活动。

社区活动方案 篇7

 一、指导思想

 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引导者和教育者,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中学社区活动方案。班级管理工作一直是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班主任作为特殊的教育工作者,学生心育的导师,任重而道远。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校班集体的建设,提升的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效性,我校将定于20xx年10月15日举行20xx学年度班主任工作论坛。

 二、目的和意义

 交流班主任在班级管理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探讨班主任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途径、方法和意义,给班主任创造更多交流展示的平台,总结自己在班集体建设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创设学校德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局面,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德育教育基础。

 三、论坛主题:

 温馨和谐、关注成长

 四、论坛内容

 1、温馨和谐——星级班集体建设探索与实践。班集体建设是班主任的重要工作,一个优秀的班集体应该是一个团结向上、蓬勃发展的团体,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成效,而且能潜移默化地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那么在班集体建设中你有哪些经验、智慧、难题或者困惑?

 2、关注成长——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探索与实践。教书先育人,育人先育德。当今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学生的`思想、行为、个性、爱好等变化不可同日而语,这就要求我们班主任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发展,适应学生的变化、关注学生的成长。那么你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有哪些真知灼见能和我们一起分享呢?

 五、论坛要求

 参加论坛交流的班主任应围绕自己的班主任工作,就班风学风建设、温馨教室建设等班集体建设方面的问题或是在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理想前途教育、行为矫正教育和感恩教育等方面的经验、体会、感悟整理成文,既可以谈工作经验,也可以写理论实践,既可以就个案分析,也可以讲工作方法和设想,各抒己见,谈谈自己的见解,规划方案《中学社区活动方案》。其他班主任也要就上述两个主题进行思考,并积极参与论坛互动。

 六、实施过程

 1、9月25日以前,教育管理处完成论坛方案讨论稿;

 2、9月26日召开年级主任会议,讨论方案,布置相关工作;

 3、9月30日各年级组上报发言名单及主题;

 4、10月11日以前各发言人上交发言电子稿和发言用的PPT;

 5、10月15日赴侨光中学举行论坛。

社区活动方案 篇8

  活动背景:

  社区简介:

 福新花园城占地27.9亩,总体量148000平方米,由8栋23-27f高层构筑的豪华住宅社区;福新花园城首创单元双电梯(室内高速电梯,室外豪华观光电梯)一级配置;福新花园城各项配置齐全:其海湾型露天游泳池、标准网球场、小区广场背景音乐系统及音乐喷泉广场均为省内超级配置,是目前福建省内的高档住宅社区之一。

  人群优势:

 福新花园属高档住宅区,居住人群以企业老总、高层管理人员、白领阶层为主,收入、文化均属中上水平,消费能力强,注重个人形象,讲究生活情调,喜欢尝试新事物。

  宣传优势:

 在社区内进行促销活动具有针对性强、形式灵活,特点鲜明、影响力持久,覆盖率高、价格低的特点,且社区流动人群稳定,易掌握人流高峰期,具有聚众传播的效果。

 心理卫生部品牌推广、项目介绍、拉动销售。

  活动形式:

 以现场展示、让利促销为主。

 活 动安排:

  (一)活动主题一:瑜珈俪人秀

 口号:美俪赢天下!

 1、时间:9月4日—9日(星期一至星期六)

 2、地点:福新花园城

 3、活动内容:

 活动节目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细则

 瑜珈表演

 9月4日-8日

 (上午7:30—8:30,下午5:30—6:30)

 福新花园城前的音乐喷泉广场(或福新花园游泳池旁)

 美俪阿萨娜会员于上下班人流高峰期进行瑜珈表演,形成一道独特的风景,吸引目标消费者,促使其产生冲动消费。

 促销活动

 9月4日-8日

 福新花园城小区内

 配合社区上下班时间于小区内摆设摊位,发放瑜珈俪人手册、人员现场介绍、让利促销(打折抽奖\赠礼),鼓励居民进行现场报名;活动期间教师可凭相关证件取得最优惠价并获得精美礼品一份(化妆品/美容卡)。

 瑜珈全动

 9月4日—8日(上午7:30—8:30,下午5:30—6:30)

 福新花园城网球场

 9月4日,工作人员于福新花园入口处,发放活动宣传单,邀请社区居民加入瑜珈全动中,参与人员可参与瑜珈表演并获得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的机会。

 瑜珈下午茶

 9月8日(下午5:30—7:30)

 福新花园城小区内

 由物业人员负责发放请柬,邀请居民参加“瑜珈下午茶”,即时将提供茶水、水果等简单招待,登记参与人员,建立客户资料库并进行相关瑜珈讲座,咨询社区人员对瑜珈运动的心得体会。

 瑜珈社区代言人

 9月9日

 福新花园城前的音乐喷泉广场

 邀请社区人员参加“瑜珈社区代言人”海选赛,优胜者将获得一定的奖金(具体数额待定)与证书(社区代言人证书),同时将被招聘为小区代言人,代言人有底薪,帮助美俪阿萨娜做小区宣传,同时也帮助进行销售。(建议此项活动在多个社区巡回举行)

 4、瑜珈表演:

 (1)瑜珈表演以单人瑜珈、夫妻瑜珈、亲子瑜珈为主,力求以优美、精彩的表演引人注目;

 (2)瑜珈全动以介绍减肥、塑身、美容、降压等家庭瑜珈基本动作为主。

 5、媒体:

 (1)dm,进行相关活动的介绍;

 (2)瑜珈俪人手册:内容以瑜珈俪人身材展示、动作示范、及瑜珈作用等相关介绍,用于赠送活动参与者;

 (3)邀请函:邀请社区居民参加“社区代言人”海选赛和瑜珈下午茶;

 (4)东南早报:海选比赛时,进行跟踪报道(为主,软文为辅);

 (5)小区灯箱广告:于社区内进行瑜珈俪人的形象宣传及活动简介,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6)大泉州打折网:进行活动的全程跟踪报道(正亿广告友情赞助);

 (7)社区广播:利用福新花园小区广场音响进行活动介绍、瑜珈配乐。

 (8)楼宇电视广告:投放楼宇电视广告,进行企业文化、活动介绍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

  (二)活动主题二:瑜珈健康之旅

 口号:美俪阿萨娜,健康享“瘦”

 1、时间:10月1日—8日

 2、地点:泉州知名社区(福新花园、和昌商城、太平洋花园、宝珊花园、南丰新城)

 3、活动内容:

 (1)健康之旅——体验瑜珈:10月1日—4日,市民可交纳一定费用参加为期八天的健康之旅,在游山玩水时体验瑜珈魅力(每天穿插1个小时的瑜珈体验活动,瑜珈体验为免费赠送);

 (2)美俪沙龙(含抽奖活动):10月4日—8日,邀请市民参加“美俪沙龙”,市民只须交纳少额手续费便可免费体验“美俪阿萨娜”馆内任何一项活动;

 (3)俪人座谈会:邀请新老会员参加座谈会,大家对“乐出健康、练出美丽”,以及在生活中所遇到的压力、美容养颜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时穿插了抽奖活动,赠送精美礼品和贺卡!会员在轻松的座谈会中互相认识、交流,最后一起合影,共度国庆节!

 4、媒体:

 (1)dm:制作活动宣传单,以夹报、社区邮箱投递两种形式进行投放;

 (2)小区灯箱广告:以形象宣传为主,活动介绍为辅;

 (3)新华都灯箱广告:借助新华都十一长人流高峰期,进行活动宣传、形象塑造;

 (4)大泉州打折网:进行活动的全程跟踪报道(正亿广告友情赞助);

 (5)人员宣传:美俪阿萨娜于活动前期,入驻小区、摆摊设位,进行宣传、现场报名活动。

  活动预算:(略)

 效果评估:瑜珈是都市新兴时尚运动,由于属泊来的外来运动且兴起时间不长,真正了解的消费者并不多,在小区内进行面对面,手把手式的亲身体验可使消费者了解瑜珈的魅力所在;同时这种亲动,让消费者备感亲切、乐意接受并牢记于心;容易造成追随式消费,第一个进行现场消费的小区居民容易带动其它居民的竟相模仿、达到消费潮流的效果;此次活动以品牌认知为目标的表现策略,提高认知度,强化记忆度达到最基本的认知和知晓目的,通过瑜珈表演、互动活动、让利促销等方式引发消费热潮。

 注:美俪阿萨娜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活动调整;具体活动流程、活动预算待活动形式确定后另行细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主观:

社会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 ,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 教育 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秽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 、虐待、非法 收养 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 法定节日 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 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兑付**奖金。烟、酒和**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 管制 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客观: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作了如下规定: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卖*。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院和地方各级人民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卖*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时间。

科普丨详解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过,1991年9月4日令第5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根据需要,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卖*。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积极发展托幼儿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给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wca魔方比赛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去吗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结合现今社会突出问题,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改与完善。为了帮助大家理解与适用,法律援助律师给大家来划重点。

律师说法

Q未成年益受到侵害后,谁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A所有人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益受到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Q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A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 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12.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13.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Q父母外出务工?可以把未成年委托给他人照顾吗?

A可以,但要符合《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条件。一是要具有正当理由,二是接受委托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应当综合考虑道德、家庭、身心状况等因素并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四是应该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酗酒、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Q父母离婚时,需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吗?

A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Q学校、老师可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吗?

A绝对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Q学校可以无故开除学生吗?

A不行,并且对辍学学生应该登记并劝返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Q学校可以占用学生的体育、音乐等课时或者在法定期要求学生补课吗?

A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及寒暑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Q学校的校车只配备司机而无安全管理人员合法吗?

A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Q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伤,学校、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吗。

A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关职责,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对于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该怎么处理?

A《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Q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发生的性侵和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Q哪些机构对未成年免费开放?

A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2.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Q未成年人可以单独入住宾馆、酒店吗?

A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Q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哪些场所?

A1.不得设置营业性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

Q哪些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1.营业性歌舞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2. 游艺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只有在法定节日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

PS:难以确认是否成年的,经营者应当核验确定是否是未成年人。

Q哪些物品不允许向未成年人售卖?

A1.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兑付**奖金;

2.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Q家长可以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内容吗?

A除以下三种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2.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Q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哪些要求?

A国家建立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反正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招聘时及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解聘。

PS: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Q未成年人可以通宵上网玩游戏吗?

A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Q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注册直播账号成为网络主播吗?

A以未成年人是否年满十六周岁作为区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

wca魔方比赛未成年人不可以自己去。世界魔方协会WorldCubeAssociation,简称WCA成立于2003年,主要致力于举办魔方的速拧,盲拧,和最少步等项目的赛事。通过世界魔方协会比赛的认证成绩可以记载入世界纪录。世界魔方协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少年必须有一名家长陪同参加。

wca魔方比赛说明

世界魔方协会授权一些代表WCA代表,他们可以在授权的地区内代表世界魔方协会组织执行比赛规则,监督比赛过程,认证比赛结果。通过客观,公正的报告将比赛的整个过程汇报给世界魔方协会组织。并由世界魔方协会组织委员会最终裁决比赛的任何结果。

在公平,统一的规则下,让世界上更多的魔友参加更多的比赛,获得更多的快乐。来自世界各地的魔友,大家友好相处,聚会分享,互相帮助,并能像运动员一样具有体育精神,拼搏竞技。调查组主要职责是调查魔方比赛过程中发生的较为严重的比赛事故。

四个主要机构调查组,规则组,成绩组,网络组。规则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颁布比赛规则。成绩组主要职责是对世界各地的魔方比赛结果进行整理,发布等。网络组主要职责是维护世界魔方协会网页,比赛的发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六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6年12月29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院和地方各级人民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对孩子要绝对尊重。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卖*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其他相关内容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07年实施: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2007年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时间。